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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Care Technical Sup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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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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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實體或關係實體 (以下簡稱「客戶」) 聯絡 Apple,尋求獲得根據以下服務計劃 (以下簡稱「服務計劃」) 提供的支援服務,或尋求向 Apple 註冊服務計劃,即表示同意在根據適用的服務計劃提供支援服務時,遵守以下 APPLECARE 技術支援條款和條件 (以下簡稱「」)。但請注意,所提供的服務若旨在協助客戶獲得 Apple 一年有限保固、APPLECARE+、APPLECARE PROTECTION PLAN 或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律下的權益,則須遵守相應的保固、APPLECARE 服務契約或消費者保護法規中的條款。服務計劃自 Apple 接受客戶註冊之時起生效 (以下簡稱「生效日期」)。
「關係企業」是指控制一方、受一方控制或與一方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實體。
「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的法律、權益或衡平所有權占此類實體股本(通常具有表決權,若不是公司,則可以是其他所有者權益)的 50% 以上。
這些條款和條件中所述的退貨、退款和保證權利是對您法定權利的補充。
1.服務。在接受客戶註冊之後,Apple 將按照這些條款和條件,向 Apple 軟體產品或相關技術 (以下簡稱「受支援的產品」) 提供支援服務 (以下簡稱「支援服務」),以執行適用的服務計劃,具體描述見 https://www.apple.com/legal/sales-support/applecare/docs/AppleCare_Service_Plan.pdf (以下簡稱「服務計劃支援頁面」)。Apple 保留權利,有權隨時更新此頁面和/或服務計劃支援頁面,並以此修改這些條款和條件、根據服務計劃提供的支援服務,以及/或所涵蓋的受支援的產品。Apple 不會透過以下方式,修改支援服務和/或受支援的產品:(i) 實質性減少根據支援服務向客戶提供的權益,(ii) 實質性影響 Apple 提供支援服務的義務,或 (iii) 實質性影響客戶根據支援服務獲得的權利。若任何更新會影響客戶的服務計劃,則 Apple 將至少在更新生效日期前三十 (30) 天,透過客戶註冊的電子郵寄位址,向客戶告知該更新事宜。服務計劃支援頁面上描述的條款可能會不時修改,並已納入這些條款和條件,如同在此處完整列出。若這些條款和條件與服務計劃支援頁面上的條款不一致,則將以服務計劃支援頁面上的條款為准。
2.支援範圍。
2.1 支援事件。所提供的服務計劃採用單次、多次或無限制支援事件套裝等形式。「支援事件」是指具體、獨立的問題,其起因可以歸結為單一因素。Apple 將採取合理舉措來解決支援事件,但不保證將會解決。Apple 將完全自行決定支援事件的構成要素,並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確定支援事件是否得到了解決。通常,客戶在收到以下任何內容時,即表示支援事件已得到解決:(a) 用於解決問題的資訊;(b) 如何獲得軟體解決方案以解決問題的資訊;(c) 問題原因通知,用於告知問題的原因在於某已知、未解決的問題,或在於受支援產品的相容性問題;(d) 問題確認資訊,用於確認將受支援的產品升級到較新的版本,即可解決該問題;或 (e) 問題確認通知,用於確認已將該問題確認為硬體裝置問題。按照支援事件次數有限的服務計劃,客戶每次聯絡解決新的支援事件時,可用支援事件的剩餘次數就會減少一次。
2.2 回應時間。Apple 將採取合理的舉措,在適用服務計劃所述的回應時間 (以下簡稱「回應時間」) 內,回應支援服務請求 ,但不保證將在特定的時間段內做出回應。如服務計劃支援頁面所述,所有回應時間須按照適用於服務計劃的作業小時數進行計量。
2.3 目前版本。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客戶必須確保所有受支援的產品均安裝了最新版本的作業系統和軟體更新。
2.4 使用。客戶確認,支援服務按其意圖或適用性,不得用於高風險活動或功能,包括但不限於:操作核設施、飛機導航或通訊系統、用於調度急救回應人員的系統、空中交通管制裝置、生命支援系統、武器系統或其他特定的情形、環境或活動,在這些情形、環境或活動中,若支援服務無法達到預期結果,則可全部或部分導致死亡、人身傷害或嚴重的物理或環境損害。
2.5 技術聯絡人。若客戶是個人,或是客戶註冊時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人員,並為服務計劃所允許,則可向個人提供支援服務 (以下簡稱「技術聯絡人」)。技術聯絡人是客戶和 Apple 之間負責服務計劃下技術支援事宜的唯一聯絡人。客戶理解,技術聯絡人可能需要向 Apple 提供適用的客戶資料,適宜 Apple 根據這些條款和條件來提供支援服務,並且若客戶不是個人,則將確保技術聯絡人擁有有效的法律依據,可以這樣做。客戶若不是個人,並要變更技術聯絡人,則必須至少提前五 (5) 天,使用下述適用的 Apple 聯絡地址,書面向 Apple 通知該變更事宜;或在適用於服務計劃的情況下,按照服務計劃開始時提供的說明文件中的描述,透過客戶的安全定制網站,直接輸入變更資訊。
3.除外規定。除非服務計劃中另有規定,否則對於源於或涉及以下情況的問題,Apple 概不提供支援服務:(a) 將受支援的產品用作以伺服器為基礎的應用程式;(b) 升級受支援的產品,即可解決問題;(c) 使用或修改受支援的產品,但所採用的方式不是使用或修改受支援產品的預期方式;(d) 協力廠商的產品或技術,及其對受支援產品的影響或與受支援產品的交互活動;(e) 損壞提供受支援產品的介質,或損壞安裝受支援產品的電腦;(f) 使用的電腦系統與受支援的產品不相容;以及 (g) 與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檔案管理、網路組態、指令碼、FX 指令碼、程式設計、編譯、除錯、基礎架構設計、內容製作、內容定制、多媒體專案策劃/設計、資源管理、預算、培訓、到府診斷有關的問題,或根據服務計劃所述不在支援服務範圍內的其他問題。
4.客戶責任。要獲得支援服務,客戶必須註冊服務計劃,並遵守 Apple 提供的服務存取說明。客戶負責承擔 Apple 建立和維持電子郵件和電話通訊所需的所有費用。客戶在尋求支援服務時,將提供必要的資訊,協助 Apple 診斷問題,並以此配合 Apple。客戶不得將其裝置的控制權(包括虛擬控制權)轉移給 Apple。客戶負責還原或重建任意和全部的已丟失或已變更的檔案、資料或程式。客戶將維護和實施完整、且經過測試的資料備份和經過驗證的災難還原計劃。客戶全權負責保護其機密、專屬或涉密資訊,並且若處理任何協力廠商的資料,則還須全權負責保護該協力廠商的此類資訊。客戶或其技術聯絡人不得向 Apple 披露機密資訊、專屬資訊或任何可讓 Apple 承擔責任、且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資訊。客戶和技術聯絡人在向 Apple 披露任何協力廠商的機密或專屬資訊之前,應獲得此類協力廠商所有必要的許可,並聲明若向 Apple 披露任何個人資料,則根據適用的資料保護法律,其擁有有效的法律依據。客戶和各技術聯絡人必須合理瞭解其尋求支援服務所涉及的受支援產品和電腦作業系統。客戶不得將支援服務轉讓給協力廠商。所提供的支援服務僅供客戶內部使用,凡未經授權散布支援服務,Apple 除以此為據,立即終止這些條款和條件之外,還可行使其任何可用的其他補救措施。客戶將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未經授權散布和使用支援服務。客戶不得濫用其接受或使用的支援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接受支援服務,處理已解決的問題,或例行更新或執行其他任務,而這些均屬於客戶自有 IT 部門合理授權和技能範圍內的事務。客戶及其關係企業應遵守(並確保其人員也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包括適用的制裁和出口管制要求。若客戶或其任何關係企業受到法律限制,並可能影響 Apple 提供支援服務的能力,則客戶應立即通知 Apple,並應在 Apple 請求時,及時提供支援文件,以評估法律限制的潛在適用性。
5.螢幕共用。Apple 可要求客戶共用螢幕,以提供支援服務;在客戶允許的情況下,Apple 將使用視訊會議或其他此類軟體,檢視客戶螢幕上的資訊。客戶共用或代其共用螢幕,即表示客戶允許 Apple 以這種方式提供支援服務。客戶應關閉與支援事件無關的所有檔案和應用程式,並全權負責螢幕上共用的內容。視訊會議軟體或客戶裝置的功能將允許客戶隨時終止共用螢幕。
6.其他服務或軟體。所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務若是服務計劃的一部分,則也將遵守這些條款和條件。若支援服務于客戶場所提供,並且是服務計劃的一部分,則客戶將確保 Apple 或其授權代表有權在安排的時間進出該場所,並將確保工作環境安全無虞,足以讓 Apple 或其授權代表提供支援服務。若提供軟體是服務計劃的一部分,則此類軟體是 Apple Inc. 和/或其許可人的著作權作品。客戶可以安裝、複製和使用該軟體,為受支援的產品提供支援,但除非適用法律允許,否則客戶不得反組譯、反向工程、修改、出租、租賃、借出軟體或在軟體中建立衍生作品。若軟體受單獨許可協議條款的約束,則使用該軟體時,將遵守單獨許可協議的條款。
7.反應。
儘管這些條款和條件中有任何其他規定,但若客戶或技術聯絡人向 Apple 提供任何想法、建議或推薦(以下簡稱稱「反應」),涉及或以任何方式涉及支援服務、服務計劃、受支援的產品或 Apple 機密資訊,則 Apple 應可自由使用此類反應,並將其納入 Apple 的產品、技術和服務之中,而無需向客戶或技術聯絡人支付任何權利金,亦不受任何其他責任或限制的約束。這些條款和條件中的任何內容不應被解釋為授權或放棄 Apple 專利、著作權、商標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專有權利中的任何權利。
8.有限保證。
雖然 APPLE 不能保證支援事件將得到解決,但 APPLE 將採取合理的舉措,以應有的勤勉和專業的方式,根據服務計劃提供支援服務。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此處規定的明示保證和救濟是排他性的,將取代口頭或書面形式的所有其他法定、明示或默示性的保證、救濟和條件。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APPLE 及其許可人明確拒絕任何及所有與這些條款和條件相關或以任何方式由此引起的法定或默示保證,包括任何對適銷性和針對特定用途適用性的默示保證。
9.責任限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APPLE 及其許可人的責任按照這些條款和條件,僅限於客戶在過去十二 (12) 個月內為訂購服務計劃而支付的金額。在任何情況下,對於在各種情形下因這些條款和條件以任何方式引起的直接、間接、特殊、懲罰性、偶發或繼發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資料損失、損壞或丟失、使用價值損失、裝置損失、設施損失或業務中斷,不論按照何種責任理論,也不論 APPLE 及其許可人是否已被告知發生此類損失的可能性,APPLE 及其許可人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若客戶在其購買地或居住地 (若不同於購買地),受到消費者保護法規的保護,則除了此類消費者保護法規所賦予的所有權利和救濟之外,客戶還享有這些條款和條件賦予的權益。一些國家或地區、州和省不允許排除或限制偶發或繼發損失,或不允許排除或限制默示保證或條件,因此上述限制或除外項目可能不適用於客戶。這些條款和條件賦予客戶特定的法律權利,但客戶可能還享有其他權利,這些權利因國家或地區、州或省而異。
10.賠償。
10.1 對於協力廠商因客戶作為和/或不作為(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涉嫌違反第 4 條規定的義務)而對 Apple 提起的任何索賠、索賠威脅或訴訟,客戶將為 Apple、其子公司、關係企業及其各自的管理人員、董事、員工和代理人抗辯,使其免受損害,無需進行賠償。
10.2 Apple 若根據第 10 條向客戶尋求賠償,則將立即書面通知客戶,向其告知 Apple 受到索賠,並為此尋求賠償。Apple 保留權利,有權自行選擇和自主決定,任用其選擇的法律顧問,全面控制此類索賠的抗辯活動。Apple 若控制此類索賠的抗辯活動,則未經客戶事先書面批准,不應就任何要求客戶付款的此類索賠達成和解。在 Apple 要求時,客戶應補償 Apple,補償 Apple 為此類索賠抗辯而產生的任何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和成本,以及與上述索賠相關的任何判決或和解費用。
10.3 未經 Apple 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訂立將以任何方式影響 Apple 的權利或以任何方式約束 Apple 的協力廠商協議。
11.效期和終止。
11.1 效期。除非根據本條款提前終止,否則服務計劃將自生效日期起持續有效,直至 Apple 提供的客戶服務計劃文件中規定的日期,或直至所有支援事件的限額使用完畢時為止,以先到者為准(除非另經 Apple 書面授權)。Apple 應在客戶購買服務計劃之後,向客戶提供服務計劃文件。除非客戶在服務計劃終止之日或之前續訂服務計劃,否則 Apple 在服務計劃終止之後,將不會提供支援服務。
11.2 由 Apple 終止。Apple 在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三十 (30) 天之後,可無理由終止服務計劃。終止時,Apple 可完全自行決定,決定是否按照服務計劃未到期的效期,按比例向客戶退款。若客戶未遵守這些條款和條件,或違反任何軟體許可協議中的條款,未按規定使用依照服務計劃提供的軟體,則 Apple 可立即終止服務計劃。
11.3 由客戶終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客戶沒有收到支援服務,否則客戶在購買服務計劃或生效日期 (以後發生者為准) 起的三十 (30) 天內,可出於任何原因取消服務計劃,並獲得全額退款。為此,客戶可撥打 Apple 附信詳情頁面上列出的電話號碼致電 Apple,或將書面通知和服務計劃原始購買憑證的副本傳送至下表所列的適當地址。
11.4 存續。在這些條款和條件終止之後,所有按照合理預期仍將有效的條款將繼續有效,包括但不限於:第 4 條(客戶責任)、第 7 條(反應)、第 8 條(有限保證)、第 9 條(責任限制)、第 10 條(賠償)、第 11 條(效期和終止)、第 12 條(Apple;準據法)和第 13 條(資料保護)。
12.Apple;準據法。根據客戶的居住地,「Apple」 的具體指代對象如下表所示。雙方同意,除非法律禁止,否則這些條款和條件受美國德拉瓦州法律管轄。在法律禁止的情況下,購買地所在國(或地區,若適用)或客戶主要經營地(若不同於購買地)的法律,以及相應國家(或地區)的法院將對相關事宜擁有管轄權。
13.資料保護。客戶同意並理解,為履行服務計劃項下的服務和支援義務,並遵守適用法律的要求,Apple 有必要收集、處理和使用客戶和技術聯絡人資料。這可能包括將客戶和技術聯絡人資料傳輸給關係公司或服務提供者。Apple 將依 Apple 隱私權政策處理個人資料,該政策見 https://www.apple.com/legal/privacy/en-ww/。請注意,根據法律和政策的規定,Apple 若在支援服務工作階段看到某些影像,則可能有義務向執法機構報告。Apple 可以出於培訓、品質保證和參考目的,對客戶和 Apple 之間的部分或所有通話進行錄音。
14.一般規定。
14.1 不得轉讓。客戶不得轉讓服務計劃項下的權利或義務。凡未經授權進行轉讓,均屬無效。
14.2 不可抗力。對於因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的履約延遲或未履約行為,Apple 將不承擔責任。
14.3 不得放棄。不追究這些條款和條件項下的違約或不履約行為,並不代表不追究後續的違約或不履約行為。
14.4 可執行性。若有合法管轄權的法院認定,這些條款和條件中的任何條款無效或不可執行,則其餘部分仍將具有完全的效力;雙方將取代無效或不可執行的條款,將其取代為有效且可執行的條款,以達到雙方原本的意圖,以及這些條款和條件的經濟效果。
14.5 完整協議。這些條款和條件(包括其中提及的任何其他條款)構成 Apple 與客戶之間就服務計劃和據此提供的支援服務所達成的完整協議,並取代先前就該事宜達成的所有協商結果、協議和諒解。除非採用書面形式,並由 Apple 授權代表簽署,否則新增、刪除或修改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均不對 Apple 產生約束力。客戶提交的任何訂單或其他文件中的任何條款或條件均不具有任何效力,並被明確拒絕。
國家或地區差異
若與這些條款和條件中的任何其他條款不一致,則以如下國家或地區差異為准:
澳大利亞
根據「2010 年競爭與消費者法案」(Cth),以及其他適用的澳大利亞消費者保護法律和法規,您可享有法定權利,這些條款和條件中所述的退貨、退款和保證權利是對這些法定權利的補充。根據「澳大利亞消費者保持法」,我們的服務享有無法排除的保證。若服務出現重大問題,則您有權:(1) 取消與我們簽訂的服務契約;並且 (2) 獲得未使用部分的退款,或獲得減值部分的補償。您還有權獲得補償,彌補其它可合理預見的損失或損壞。若問題不構成重大問題,則您有權要求在合理時間內糾正服務問題,若未能糾正,則您有權取消契約,並獲得契約未用部分的退款。如需支援,請聯絡 Apple 支援部門:Apple Pty Ltd. PO Box A2629, South Sydney NSW 1235, Australia。
比利時
若客戶是個人,則適用以下國家或地區差異:
客戶確認,客戶聯絡 Apple 尋求支援服務,並非是在行使先前簽訂的銷售契約中的任何權利,具體規定見 2010 年 4 月 6 日「市場慣例和消費者保護法」的第 43 條。
第 1 條、服務。第 1 條新增以下兩段:
若變更支援服務將對消費者產生負面影響,則消費者有權根據第 11.3 條的規定終止服務計劃。
第 11.3 條取代為以下內容:
由客戶終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客戶沒有收到支援服務,否則客戶在購買服務計劃或生效日期 (以後發生者為准) 起的三十 (30) 天內,可出於任何原因取消服務計劃,並獲得全額退款。若 Apple 變更支援服務,並對消費者造成實質性損害,如取消與客戶產品相關的支援服務,則消費者應有權終止服務計劃,並獲得等同於服務計劃剩餘效期的退款。為此,客戶可撥打 Apple 附信詳情頁面上列出的電話號碼致電 Apple,或將書面通知和服務計劃原始購買憑證的副本傳送至下表所列的適當地址。
第 12 條、Apple;準據法。第 12 條末尾新增以下內容:
若客戶是消費者,則這些條款和條件受購買地法律或居住地 (若不同於購買地) 法律的管轄,且相應國家或地區的法院對相關事項具有管轄權。
爭議解決。若客戶是消費者並與 Apple 訂立這些條款和條件:為解決爭議,客戶可根據第 524/2013 號法規 (EU),於庭外線上解決爭議。歐盟委員會已建立線上爭議解決平台,其存取位址為 http://ec.europa.eu/consumers/odr/。Apple 無需也無意線上解決爭議。
Apple 無需也無意以替代性方式解決爭議。
加拿大
魁北克居民: 本計劃及其引起的任何爭議將由魁北克省法律管轄。第 9 條「責任限制」不適用於魁北克居民。
中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保護法」,以及其他適用的消費者保護法律和法規,您可享有法定權利,您若是個人消費者,請注意這些有關退貨、退款和保證的條款和條件是對這些法定權利的補充。第 9 條「責任限制」和第 11 條「效期和終止」考量了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保護法」所享有的法定權利。
德國
若客戶是個人,則適用以下國家或地區差異:
第 1 條、服務。第 1 條新增以下段落:
若變更支援服務將對消費者產生負面影響,則消費者有權根據第 11.3 條的規定終止服務計劃。
第 9 條、責任限制。適用條款如下:
按照以下規定,Apple 僅負責服務計劃條款下的損失:(i) 對由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承擔無限責任;(ii) 對由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死亡、人身傷害或健康損害承擔無限責任;(iii) 對由缺少任何可保證的特性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其金額不超過保證目的所涵蓋的金額,且為 Apple 在提供保證時所能夠預見;(iv) 在出現產品責任時,符合「產品責任法案」中的要求,或者 (v) 因違反 Apple 的基本義務所導致的損失,這些義務構成服務計劃的本質,對訂立服務計劃具有決定性作用,且客戶對其具有依賴性。Apple 任何更廣泛的責任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排除。
第 11.3 條取代為以下內容:
由客戶終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客戶沒有收到支援服務,否則客戶在購買服務計劃或生效日期 (以後發生者為准) 起的三十 (30) 天內,可出於任何原因取消服務計劃,並獲得全額退款。若 Apple 變更支援服務,並對消費者造成實質性損害,如取消與客戶產品相關的支援服務,則消費者應有權終止服務計劃,並獲得等同於服務計劃剩餘效期的退款。為此,客戶可撥打 Apple 附信詳情頁面上列出的電話號碼致電 Apple,或將書面通知和服務計劃原始購買憑證的副本傳送至下表所列的適當地址。
第 12 條、Apple;準據法。第 12 條末尾新增以下內容:
若客戶是消費者,則這些條款和條件受購買地法律或居住地 (若不同於購買地) 法律的管轄,且相應國家或地區的法院對相關事項具有管轄權。
爭議解決。若客戶是消費者並與 Apple 訂立這些條款和條件:為解決爭議,客戶可根據第 524/2013 號法規 (EU),於庭外線上解決爭議。歐盟委員會已建立線上爭議解決平台,其存取位址為 http://ec.europa.eu/consumers/odr/。Apple 無需也無意線上解決爭議。
Apple 無需也無意以替代性方式解決爭議。
印尼
第 11 條。客戶同意放棄「印尼民法典」第 1266 條有關這些條款和條件的規定,並同意在終止服務計劃時,在任何適用法律要求對終止服務計劃做出任何司法裁決的範圍內,擱置其各自在此類法律下的權利和義務。
第 14 條。這些條款和條件可採用英文和印尼文訂立。這兩種文字同為原件。若英文文字與印尼文文字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或不同的解釋,則應以英文文字為准,並應認為將自動修改相關的印尼文文字,以符合相關的英文文字,並與之保持一致。
愛爾蘭、挪威、瑞典和英國
若客戶是個人,則適用以下國家或地區差異:
第 1 條、服務。第 1 條新增以下段落:
若變更支援服務將對消費者產生負面影響,則消費者有權根據第 11.3 條的規定終止服務計劃。
第 11.3 條取代為以下內容:
由客戶終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客戶沒有收到支援服務,否則客戶在購買服務計劃或生效日期 (以後發生者為准) 起的三十 (30) 天內,可出於任何原因取消服務計劃,並獲得全額退款。若 Apple 變更支援服務,並對消費者造成實質性損害,如取消與客戶產品相關的支援服務,則消費者應有權終止服務計劃,並獲得等同於服務計劃剩餘效期的退款。為此,客戶可撥打 Apple 附信詳情頁面上列出的電話號碼致電 Apple,或將書面通知和服務計劃原始購買憑證的副本傳送至下表所列的適當地址。
第 12 條、Apple;準據法。第 12 條末尾新增以下內容:
若客戶是消費者,則這些條款和條件受購買地法律或居住地 (若不同於購買地) 法律的管轄,且相應國家或地區的法院對相關事項具有管轄權。
爭議解決。若客戶是消費者並與 Apple 訂立這些條款和條件:為解決爭議,客戶可根據第 524/2013 號法規 (EU),於庭外線上解決爭議。歐盟委員會已建立線上爭議解決平台,其存取位址為 http://ec.europa.eu/consumers/odr/。Apple 無需也無意線上解決爭議。
Apple 無需也無意以替代性方式解決爭議。
義大利
若客戶是個人,則適用以下國家或地區差異:
第 1 條、服務。第 1 條新增以下段落:
若變更支援服務將對消費者產生負面影響,則消費者有權根據第 11.3 條的規定終止服務計劃。
第 4 條、客戶責任。第 4 條新增以下內容:
電子郵件和電話通訊費用是由電話/網際網路服務商收取的費用。
第 11.3 條取代為以下內容:
由客戶終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客戶沒有收到支援服務,否則客戶在購買服務計劃或生效日期 (以後發生者為准) 起的三十 (30) 天內,可出於任何原因取消服務計劃,並獲得全額退款。若 Apple 變更支援服務,並對消費者造成實質性損害,如取消與客戶產品相關的支援服務,則消費者應有權終止服務計劃,並獲得等同於服務計劃剩餘效期的退款。為此,客戶可撥打 Apple 附信詳情頁面上列出的電話號碼致電 Apple,或將書面通知和服務計劃原始購買憑證的副本傳送至下表所列的適當地址。
第 12 條、Apple;準據法。第 12 條末尾新增以下內容:
若客戶是消費者,則這些條款和條件受購買地法律或居住地 (若不同於購買地) 法律的管轄,且相應國家或地區的法院對相關事項具有管轄權。
爭議解決。若客戶是消費者並與 Apple 訂立這些條款和條件:為解決爭議,客戶可根據第 524/2013 號法規 (EU),於庭外線上解決爭議。歐盟委員會已建立線上爭議解決平台,其存取位址為 http://ec.europa.eu/consumers/odr/。Apple 無需也無意線上解決爭議。
Apple 無需也無意以替代性方式解決爭議。
日本
第 9 條、責任限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APPLE 及其許可人的責任按照這些條款和條件,僅限於客戶在過去十二 (12) 個月內為訂購服務計劃而支付的金額。在任何情況下,對於在各種情形下因這些條款和條件以任何方式引起的直接、間接、特殊、懲罰性、偶發或繼發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資料損失、損壞或丟失、使用價值損失、裝置損失、設施損失或業務中斷,不論按照何種責任理論,也不論 APPLE 及其許可人是否已被告知發生此類損失的可能性,APPLE 及其許可人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若客戶在其購買地或居住地 (若不同於購買地),受到消費者保護法規的保護,則除了此類消費者保護法規所賦予的所有權利和救濟之外,客戶還享有這些條款和條件賦予的權益。一些國家或地區、州和省不允許排除或限制偶發或繼發損失,或不允許排除或限制默示保證或條件,因此上述限制或除外項目可能不適用於客戶。這些條款和條件賦予客戶特定的法律權利,但客戶可能還享有其他權利,這些權利因國家或地區、州或省而異。
儘管這些條款和條件中有任何其他條款,但若適用「日本消費者契約法案」,則在因 Apple 違約或侵權而導致損害時,對 Apple 所負責任作出限制的條款不應適用,前提是此類損害是因 Apple 的蓄意不當行為或嚴重過失所導致的。
紐西蘭
根據「1993 年消費者保障法案」,您可享有法定權利,這些條款和條件中所述的退貨、退款和保證權利是對這些法定權利的補充。根據「紐西蘭消費者保持法」,我們的服務享有無法排除的保證。若服務出現實質性問題,則您有權:(1) 取消與我們簽訂的服務契約;並且 (2) 獲得未使用部分的退款,或獲得減值部分的補償。您還有權獲得補償,彌補其它可合理預見的損失或損壞。若問題不是實質性的,則您有權要求在合理時間內糾正服務問題,若未能糾正,則您有權取消契約,並獲得契約未用部分的退款。如需支援,請聯絡 Apple 支援部門:Apple Sales New Zealand at PO Box A2629, Sydney South, NSW 1235。
菲律賓
第 1 條、服務。第 1 條新增以下內容:
若變更支援服務對客戶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將增加客戶的負擔(財務或其他方面的負擔),則客戶有權根據以下第 11.3 條的規定終止服務計劃。
第 11.3 條、由客戶終止。
第 11.3 條應解讀如下:
11.3 由客戶終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客戶自服務計劃購買日期或生效日期 (以較晚者為准) 起的三十 (30) 天內,可出於任何原因取消服務計劃,並獲得全額退款。若 Apple 變更支援服務,並可合理認為這對客戶造成實質性損害,則客戶也可取消服務計劃,並獲得等同於服務計劃剩餘效期的退款。為此,客戶可撥打 Apple 附信詳情頁面上列出的電話號碼致電 Apple,或將書面通知和服務計劃原始購買憑證的副本傳送至下表所列的適當地址。
波蘭
若客戶是個人,則適用以下國家或地區差異:
第 1 條、服務。第 1 條新增以下段落:
若變更支援服務將對消費者產生負面影響,則消費者有權根據第 11.3 條的規定終止服務計劃。
第 2.5 條取代為以下內容:
第 8 條、有限保證。第 8 條末尾應新增以下語句:
若因提供支援服務,而向作為消費者的客戶交付任何貨物(包括產品)或其部件,則上述語句不適用。在此方面,客戶可根據適用的消費者保護法律,要求更換已交付的產品或其部件,將其更換為無缺陷的產品或部件,或要求消除缺陷。
第 9 條、責任限制。第 9 條不適用於消費者。
第 10 條、賠償。第 10 條不適用於消費者。
第 11 條、效期和終止。
第 11.1 條末尾應新增以下內容:
若客戶是消費者,則 Apple 在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三十 (30) 天之后,可終止服務計劃,但這樣做只能出於重要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i) 客戶未遵守這些條款和條件,或 (ii) 客戶違反任何軟體許可協議中的條款,未按規定使用依照服務計劃提供的軟體。若客戶是消費者,則 Apple 在終止服務計劃時,應按照服務計劃未到期的效期,按比例向客戶退款。
第 11.2 條末尾應新增以下語句:
以上規定不影響相關法定法規,消費者仍有權根據適用的消費者保護法律,在服務計劃購買日期或生效日期(以較晚者為准)起的 14 天內撤銷契約。
第 11.3 條取代為以下內容:
由客戶終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客戶沒有收到支援服務,否則客戶在購買服務計劃或生效日期 (以後發生者為准) 起的三十 (30) 天內,可出於任何原因取消服務計劃,並獲得全額退款。若 Apple 變更支援服務,並對消費者造成實質性損害,如取消與客戶產品相關的支援服務,則消費者應有權終止服務計劃,並獲得等同於服務計劃剩餘效期的退款。為此,客戶可撥打 Apple 附信詳情頁面上列出的電話號碼致電 Apple,或將書面通知和服務計劃原始購買憑證的副本傳送至下表所列的適當地址。
第 12 條、Apple;準據法。第 12 條末尾新增以下內容:
若客戶是消費者,則這些條款和條件受購買地法律或居住地 (若不同於購買地) 法律的管轄,且相應國家或地區的法院對相關事項具有管轄權。
爭議解決。若客戶是消費者並與 Apple 訂立這些條款和條件:為解決爭議,客戶可根據第 524/2013 號法規 (EU),於庭外線上解決爭議。歐盟委員會已建立線上爭議解決平台,其存取位址為 http://ec.europa.eu/consumers/odr/。Apple 無需也無意線上解決爭議。
Apple 無需也無意以替代性方式解決爭議。
土耳其
若客戶是個人,則適用以下國家或地區差異:
第 1 條、服務。第 1 條新增以下內容:
若變更支援服務將對客戶產生負面影響,則客戶應有權在提前三十 (30) 天通知 Apple 的情況下終止服務計劃,並獲得等同於服務計劃剩餘效期的退款。
第 10 條、賠償。本條款不適用。
第 11.1 條取代為以下內容:
由 Apple 終止。Apple 在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三十 (30) 天之後,可無理由終止服務計劃。若客戶未遵守這些條款和條件,或違反任何軟體許可協議中的條款,未按規定使用依照服務計劃提供的軟體,則 Apple 可立即終止服務計劃。終止時,Apple 應按照服務計劃未到期的效期,按比例向客戶退款。
取消服務計劃的聯絡資訊
購買地區/國家
Apple
地址
美洲地區
加拿大
Apple Canada Inc.
120 Bremner Blvd., Suite 1600, Toronto ON M5J 0A8
取消服務計劃:
AppleCare Administration, 120 Bremner Blvd, Suite 1600
Toronto, Ontario, Canada
M5J 0A8美國
Apple Inc.
One Apple Park Way; Cupertino, CA 95014, U.S.A.
取消服務計劃:
AppleCare Administration
P.O.Box 149125,
Austin, TX 78714-9125, U.S.歐洲、中東和非洲
沙烏地阿拉伯
Apple Saudi Arabia LLC
Level 30, Faisaliah Tower, King Fahad Highway, Olayah District, P.O Box 54995, Riyadh, 11524, Saudi Arabia
土耳其
Apple Teknoloji ve Satış Limited Şirketi
Büyükdere Caddesi, No:199, Levent 199, Kat: 22 ve 23, 34394 Şişli, Mecidiyeköy, İstanbul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Apple M E FZCO Dubai Branch
Emaar Square, Building 4, Unit 302, PO Box 116977
Dubai, United Arab Emirates取消服務計劃的地址與之相同。
所有其他國家或地區
Apple Dis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td.
Hollyhill Industrial Estate Hollyhill, Cork, Republic of Ireland
取消服務計劃的地址與之相同。
亞太地區
澳洲
Apple Pty. Limited.
PO Box A2629, Sydney South, NSW 1235, Australia
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
Apple Computer Trading (Shanghai) Co. Ltd.
Building 6, 88 Maji Road (District C), China (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
取消服務計劃:AppleCare Administration
Apple Computer Trading (Shanghai) Co., Ltd,
Building 6, District C, 88 Maji Road, 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 ChinaApple Electronics Products Commerce (Beijing) Company Limited
Rooms 1113 and 1115, 11/F., Office Tower 2, Beijing APM, 138 Wangfujing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香港
Apple Asia Limited
Suites 2401-2412, Tower One, Times Square, Causeway Bay, Hong Kong
取消服務計劃:
AppleCare Administration, Apple Asia Limited of 2401 Tower One,
Times Square, Causeway Bay, Hong Kong印度
Apple India Private Ltd.
19th Floor, Concorde Tower C, UB City No 24, Vittal Mallya Road, Bangalore 560-001, India
日本
Apple Japan Inc.
6-10-1 Roppongi, Minato-ku Tokyo 106-6140, Japan
取消服務計劃:
AppleCare Service and Support Products Administration,
6-10-1 Roppongi, Minato-ku Tokyo 106-6140, Japan韓國
Apple Korea Ltd.
3901, ASEM Tower; 517 Yeongdong-daero,, Gangnam-Gu; Seoul 06164, Republic of Korea
馬來西亞
Apple Malaysia Sdn Bhd
Level 11 MENARA CIMB, Jalan Stesen Sentral 2 Kuala Lumpur Sentral 50470, Kuala Lumpur, Malaysia
紐西蘭
Apple Sales New Zealand
C/o 88 Shortland Street, Auckland Central, Auckland, 1010, New Zealand
印尼、新加坡、菲律賓
Apple South Asia Pte. Ltd.
(適用於印尼 iOS 產品的銷售協議;適用於菲律賓和新加坡所有產品的銷售協議)
7 Ang Mo Kio Street 64
569086, Singapore印尼
PT Apple Indonesia
(適用於非 iOS 產品的銷售協議)
Gd.World Trade Center 2, Lt. 19, JI.Jend.Sudirman Kav. 29-31, Kel.Karet, Kec.Setiabudi, Jakarta, Selatan, 12920, Indonesia
泰國
Apple South Asia (Thailand) Limited
44th Floor ,Room No. HH4401-6, The Offices at Central World, 999/9 Rama 1 Road , Pathumwan, Pathumwan , Bangkok 10330 Thailand
台灣
Apple Asia LLC
32F, No. 100, Songren Rd., Xinyi Dist., Taipei City 11073, Taiwan
其他亞太地區國家或地區
Apple Inc.
One Apple Park Way; Cupertino, CA 95014, U.S.A.